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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出生公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:
1、本人和父母的身份证件,身份证、户口簿、护照、通行证;
2、代理人代为申请的,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;
3、父母的结婚证。父母有死亡的,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;父母离婚的,应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、调解书及生效证明书;
4、村、居或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;
5、有关单位的人事档案、原始户籍底册的证明、医院签发的出生证、独生子女证;
6、若公证书需贴照片,须提交本人二寸免冠近照四张,并在出生证明上加贴同底照片一张。
孩子出生证明上的姓名与户口簿上姓名不符,需要孩子的父/母带着身份证、户口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到孩子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说明情况,开具孩子的曾用名证明或者同一人证明。